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Mir Hobby”案作出终局裁定,并明确何种情形下信息中介应承担责任
此前我们已对“Mir Hobby”案进行介绍,该案涉及信息中介责任规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的合宪性审查。6月16日,宪法法院发布裁定,认定被质疑条款均符合宪法。同时,法院对相关规范作出解释,该解释可能对涉及电商平台的争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Mir Hobby”案已被发回重审,我们认为该公司仍具有较高胜诉可能性。
宪法法院的主要结论如下:1. 一般而言,电商平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如仓储、运输、广告、支付处理等)本身不构成独立侵权行为,亦不排除其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然而,上述行为的综合表现可能表明其参与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而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
- 卖方与平台之间关于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合同保证(《民法典》第431.2条)可形成“可反驳的免责性不知情推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使信息中介免于承担责任。
- 若权利人在提出投诉后再次发现同一卖方发布类似侵权商品信息,则该不知情推定被视为已被推翻,平台不得免责。
- 平台负有识别并制止明显侵权行为的义务,例如异常低价及对知名品牌的仿冒行为。
- 在投诉中,权利人应当证明权利客体的存在及其享有的专有权。侵权事实因投诉的提出而被推定成立,卖方可在存在合法使用依据的情况下予以反驳。 同时,平台有义务将投诉转送卖方。
-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仅有权请求对商品信息进行临时下架处理。永久下架原则上需经法院裁定。否则,平台或卖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形下,权利人还可能承担公法责任(例如不正当竞争)。但在无法或难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例如涉及外国管辖),可例外允许在无司法裁决的情况下实施永久下架。
- 如投诉被认定为不成立,平台应出具书面且附理由的拒绝决定。该决定可被提起异议,并可能成为认定平台承担信息中介责任的依据。
- 在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对商品信息实施下架措施,也可能构成追究平台责任的依据。
- 平台拒不配合法院调查(例如拒绝提供销售数据)可能被认定为隐瞒侵权事实,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 在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对卖方账户实施封禁。
结论对于权利人而言,新的法律风险正在出现,包括在临时下架措施未经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可能面临来自卖方或其他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司法实践尚待进一步明确。单纯以被下架商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算依据,在存在库存未售商品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当得利。然而,如商品因过期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则被判令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风险将显著上升。
此外,法院在此类纠纷中是否应审查初始投诉的合理性仍属未决问题。可以预见,在权利滥用(包括所谓“专利流氓”行为)的情形下,相关请求更可能获得支持。但从形式上看,本裁定并未排除善意权利人因未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下架措施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亦可能朝着简化信息中介责任认定的方向发展。在卖方存在明显且系统性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平台将难以再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同时,权利人亦获得新的维权工具,即请求封禁不诚信卖方账户。
预计电商平台将进一步收紧内部合规政策,更为积极地对商品信息及卖方账户实施下架或封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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