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6日
通过转让索赔进行跨境净额结算:仍然合法
概述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当银行付款因技术原因(而非直接禁令)而"卡住"时,我们经常采用一种涉及债权转让的方案。例如,俄罗斯公司A因货物欠德国公司B钱,而德国公司B因货物欠印度供应商C钱。那么,德国公司将其对A的债权转让给印度供应商C,并宣布抵销。银行工作人员随口常称此为"跨境净额结算"。
正因如此,当俄罗斯法院在一个案件中突然宣布债权转让不合法时,我们非常担忧——并撰文进行了讨论(见此处的帖子)。
正如我们所期望的,上级巡回上诉法院( cassation court)推翻了一审和二审的司法裁决。
案例:马格尼托哥尔斯克钢铁公司 (MMK) 诉哈尔科夫起重运输设备厂 (KhZPTO)
俄罗斯的马格尼托哥尔斯克钢铁公司无法向乌克兰供应商——哈尔科夫起重运输设备厂支付6900万卢布。KhZPTO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一位印度公民(顺便提一下,根据法院裁决,折扣率为90%)。
两级法院均认定该转让无效,认为资金可能会落入"不友好"人士手中。乌拉尔地区仲裁法院(巡回上诉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撤销了这些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于未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结论极有可能维持不变。
上诉法院的立场
- 供货本身不受禁。供货合同不属于第79、81、95号总统令等限制的清单范围;其项下的结算是允许的。
- 债权转让本身不受禁。转让行为本身未被列入特别监管所冻结结算的业务清单。
- 未经债务人同意不自动导致转让无效。即使需要债务人同意,若无法证明存在损害意图,其同意与否并不使转让自动失效。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12条规定的抵销权仍然保留。即使在债权人变更后,债务人仍可通过提出同类的反请求来清偿债务。
- 法院建议邀请检察院和俄联邦金融监督局介入。在我们目前处理的一些纠纷中,也观察到一个令人担忧的趋势,即在私法纠纷中引入国家机关(检察院、俄联邦金融监督局、联邦反垄断局等)。
给企业的实践结论
- "债权转让 + 净额结算"的方案仍然可行。
- 务必留存证据:用于抵销的反请求、通知各方的记录以及转让的商业目的(与规避限制无关)。
- 评估交易的公开度:在受到高度关注时,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积极立场。
有关跨境结算的问题,可通过我们的Telegam机器人 @magenta_contact_bot发送。